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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8 来源: 作者: 阅读次数:

省档案局关于印发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的通知

 鄂档[2009]20

各市、州、县档案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

开展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我们对《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定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的《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

  为适应我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更好地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

 第二条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以下简称等级评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愿参加、严格标准的原则。等级评审不得强制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参加,不得以创收为目地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  等级评审分为“a“aa“aaa三个级别。等级评审,原则上由低级向高级逐级申报。

 第四条  等级评审采用计分方法,以0.5分为单位进行扣分。按评分多少确定等级,满分100分。

等级评审的评分标准为:

aaa       95分以上(含95分);

aa        90-94.5分(含90分);

a         80 -89.5分(含80分)。

 第五条  等级评审的依据和内容按《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

 第六条 等级评审程序分为申请、公示、评审、审批四个步骤。

 第七条  申请

 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对照《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合格后,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向省档案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档案工作情况汇报和自查报告;

3、填写《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四份。其中,《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登记表》由各申请单位从湖北档案信息网www.hbda.gov.cn)下载填写。

 第八条  公示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公示时间:7天,自发布公示公告之日算起;

2、公示方式:网上公示,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公示;

3、公示及监督内容:

 (1)申报评审的等级;

 (2)有无档案违法现象;

 (3)有无危害档案安全的情况。

 第九条 评审

 省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别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

 一、评审工作权限

1、省档案局负责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a级和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aa级的评审工作。

2、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负责本级业务指导范围和县(市、区)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a级、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3、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其下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规范管理a级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省档案局审批。

 二、评审程序

1、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概况,汇报档案工作及规范管理自查情况;

2、评审组对照《评审标准》,逐项检查,综合评议,作出评审结论;

3、评审组向申请单位反馈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

 三、评审组的组成

 评审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最多不超过9人)组成。

 组成人员:

1、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人员;

2、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人员;

3、档案工作协作组组长单位人员;

4、档案业务专门人员。

 第十条 审批

 一、审批依据

1、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材料;

2、公示情况。

 二、审批权限

全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的审批工作由省档案局统一办理。等级证牌由省档案局统一制作、统一编号、统一颁发。

 三、审批程序

1、审查材料。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报送的评审材料,并签署审查意见。

2、审核材料。省档案局职能处室负责审核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评审材料和公示情况材料, 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审批。省档案局领导依据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签署审批意见。

4、下达审批文件。省档案局下达审批文件。

 第十一条 复查

 一、复查要求

 等级评审的有效期为五年。获得相应等级的企业、科技事业单位,应在五年有效期满当年提出复查申请,由原评审组织单位组织复查。

 二、复查结论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合格者,由省档案局发文予以确认,不合格或到期未申请复查者,其原获得的等级自行失效。

 三、复查程序

按提出申请、组织复查、审批确认三个程序进行,手续从简。

 第十二条 省档案局对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的等级评审情况,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检查。对抽查质量超过1/4不合格的档案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其组织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工作资格一年,并取消不合格单位相应等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省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管理等级评审办法(修订)》(鄂档〔200746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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